标题 | 中共贵州贵安新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安新区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规程 (试行)》的通知(黔贵安委办发〔2018〕39号)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黔贵安委办发〔2018〕39号 | 是否有效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18-180218 | 成文日期 |
中共贵州贵安新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安新区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规程 (试行)》的通知
黔贵安委办发〔2018〕39号
综保区,新区各部门、单位,开投、华芯公司,直管区各乡镇:
《贵安新区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规程 (试行)》已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安新区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新区党内规范性文件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提高备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新区各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新区决策部署以及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第三条 各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备案。各部门联合制定或者党工委管委会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备案范围。联合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备案。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
(一)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
(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
(三)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四条 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秘书二科)具体办理报备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五条 收到报送备案的书面材料后,对报送单位、文号、文件名、收件时间等内容进行电子登记。同时,查收报备文件的电子文本。
第六条 完成登记后,对下列事项进行形式审查:
(一)是否属于备案范围;
(二)是否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
(三)书面报备材料是否包括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
(四)书面报备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格式及其他要求;
(五)是否已同时报送与书面材料一致的电子文本。
第七条 完成形式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不属于备案范围的,不进入备案程序;
(二)属于备案范围但不符合备案要求的,暂缓备案,要求报送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有关材料;
(三)存在逾期报送或者其他形式方面问题的,及时提醒报送机构,并予以记录。
第八条 对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报备文件,进行以下内容的实质审查: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四)是否同中央和省、新区决策部署相抵触;
(五)是否同地方性法规不一致;
(六)是否同其他同位党内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七)规定的内容是否存在明显不当;
(八)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经审查发现可能存在不适当规定的,可向省直有关部门书面或电话征求意见,或请有关部门熟悉文件内容的人员和专家学者座谈讨论;对特别重大的问题,可向上级机关或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条 需要报送机构就有关问题说明情况的,对简单问题,可采取电话沟通的方式了解;对较为复杂问题,可要求报送机构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 对经审批予以备案的报备文件,及时将审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登记,并复函报送机构。对存在实质性问题的报备文件,按程序批准后,发函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并于30日内反馈处理情况。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后予以备案。对未发现存在实质性问题,但需要提醒制定机关注意有关事项的报备文件,按程序批准后,发函予以提醒。
第十二条 每年1月15日前,各报送机构将上一年度发布的文件目录报送备查。收到文件目录后及时汇总整理,并与上一年度报备文件进行核对。经核对发现存在漏报、不一致等情况的,要求报送机构核实后及时补报、补正,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每半年对备案审查工作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并撰写工作报告。每年2月底前,对上一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研究并撰写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对备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程序批准后,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每年3月中旬前,对上一年度报送机构报送的备案材料和审查处理材料分类整理、归档管理。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