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发布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 第711号)规定,结合组织人事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我部公开政务信息,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二条 我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由制作、产生或者保存该信息的内设科室(部门)负责。
第三条 我部拟公开发布的政务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四条 我部信息提供科室(部门)负责对拟公开发布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核,并负责以网络形式在政务公开网上进行信息发布。
第五条 对拟公开发布政务信息的审核,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政务信息公开不得公开下列信息: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三)虽未标识“秘密”“机密”“绝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对拟公开发布信息的审核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制作、产生科室(部门)进行法制及保密初审,并由科室(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
(二)综合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保密复核;
(三)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八条 拟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发布审核工作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需要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我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因审核不予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应当主动说明依据和理由。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贵安新区党工委组织人事部
202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