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各部门,贵安综合保税区,贵安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贵安新区产业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贵安新区农业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直管区各乡镇(街道):
《贵安新区区管专家选拔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贵安新区办公室
2021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安新区区管专家选拔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人才的积极性,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积极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贵阳市市管专家选拔管理实施办法》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安新区区管专家(以下简称区管专家)是指为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由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命名,联系和管理的优秀人才。
第三条 区管专家的选拔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平等择优、群众公认,向产业一线倾斜”的原则,以能力、业绩为主要依据,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的限制,主要面向重点产业、专业和生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对在新区支柱产业和重大项目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创新能力强且社会公认度高的可破格入选。
第四条 区管专家原则上每3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50名左右(每届具体名额可按实际情况调整),管理期3年,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满后区管专家资格自动终止,不再享受相关待遇。进行新一轮调整评审时,符合连续享受区管专家条件的,可以重新优先申报。在新区工作的省级核心专家、省管专家、市管专家列入区管专家管理服务范围。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五条 区管专家推荐对象要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崇尚科学、勇于创新,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状况良好,在新区同行业中享有较高声誉或影响力,从近3年来取得以下成绩之一的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含非公企业)在职在岗人员或为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员中选拔:
(一)在科学研究、科技创新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获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等奖项的人员。
2.获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或三等奖2项及其他相应奖项的主要完成人员。
(二)在大数据领域获得中级以上职称,获得市级及以上奖项或在大数据产业方面有较大贡献。
(三)在大数据产业、现代制造业、中高端商贸业、现代服务业及其他领域中取得优异成绩,为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在国家、省、市、新区评比中获奖或在同行业中享有较高声誉的其他人才。
(四)在引进、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获得国家专利权,实施后经省、市级有关部门鉴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要完成人员。
2.创造性地推广应用国内外新技术、新成果、新工艺或在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改造中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成绩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受到市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主要完成人员。
3.在农产品新品选育、推广、病虫害防治等方面有重大突破,或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新技术推广、农产品质量建设中业绩突出,并获得市级及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员。
(五)在工程和工艺设计方面获得市级及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员。
(六)在教育工作第一线,教学科研成果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人员;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省级及以上优质课竞赛一等奖荣誉称号人员;被评为省级及以上名校长、名教师、名班主任等荣誉称号人员。
(七)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疾病预防控制或临床实践效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市级及以上奖项以及相对应的其他专业奖项的主要完成人员。
(八)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具有创造性研究成果,获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人员。
(九)在文学艺术领域有较高艺术造诣、德艺双馨,获市级文艺新闻出版奖的主要完成人员;入选省“五个一工程”奖的主要完成人员;获市级文艺奖项的主创人员。
(十)在美术、书法、摄影等艺术创作中成果卓著,艺术创作成果入选过省文化厅、省文联或相关艺术专业协会主办的展览活动,并获三等奖及以上的艺术家。
(十一)在图书馆、文博考古、群众文化工作领域业绩显著,在市级以上出版社公开发行专著不少于1篇,学术论文在市级及以上核心刊物发表不少于2篇以上的人员。
(十二)培养运动员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竞技技术等相关项目比赛,获得前三名的教练员;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竞技技术等相关项目比赛,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
(十三)应用高新技术成果,在新区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推广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十四)运用现代管理知识进行科学管理,有重大改革创新的管理措施,有反映管理经验的论文或著作,所在单位管理水平或综合经济指标达到市级同行业先进水平的管理人员。
(十五)职业技能在市级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工作实践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在技术革新改造或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技术工人。
(十六)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现代农业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农村实用人才。
(十七)在社会工作及其他领域中取得优异成绩,为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在国家、省、市、新区评比中获奖,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的其他人才。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六条 区管专家选拔工作在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的领导下,由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一)宣传发动。广泛宣传区管专家选拔的相关政策,公布评选标准、条件和方法步骤等。
(二)逐级推荐。推荐人选采取单位推荐或专家推荐两种方式产生。
1.单位推荐:按隶属关系和归口管理的原则进行推荐。推荐人选经个人申报、单位遴选、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专家推荐:由同类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知名专家提出人选,并出具业务技能水平评价资料,直接向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人选。
(三)资格审查。由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初审合格的人选名单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四)专业评审。根据推荐和资格审查情况,按照专业组建以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学者为主体的评审组,采取审阅材料、量化评分、无记名投票表决、集中评议等方式,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选进行专业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人选建议名单。
(五)审议。根据评审结果,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议区管专家人选名单。
(六)公示。将人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提交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复议。
(七)组织审批。由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将人选名单报请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批准命名,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 履行职责
第七条 区管专家聘期内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并根据本人专业特长和岗位工作性质以及承担的工作任务,制定年度计划和管理期内的科研、工作业务目标;
(二)对新区重点学科建设、重点产业发展、重点工程项目的立项、论证、评估和实施进行指导,参与产业方面的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等活动,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积极推进新区与国内外其他地区经贸合作交流,帮助新区引进资金、技术、项目和人才;
(四)为新区领导和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举办专题讲座;
(五)对新区优秀人才进行重点指导和培养。
第五章 待 遇
第八条 管理期内的区管专家每月发放生活津贴800元,所需经费列入新区财政预算。
第九条 对区管专家申报科研项目、创新创业项目经费资助等,有关部门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条 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要把区管专家安排在重要的岗位,尽力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在参加学术会议,外出考察进修及经费方面给予支持。在政治上关心、重视区管专家的成长进步,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时,应优先考虑具备条件的区管专家。
第十一条 定期组织管理期内的区管专家体检、疗养。
第十二条 对区管专家子女入学、配偶就业服务、探亲休假予以协调安排。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区管专家由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代表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进行管理,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管理,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具体管理。
(一)目标管理。区管专家要围绕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根据本人专业特长和岗位工作性质以及承担的工作任务,制定年度和管理期内的科研、工作业务目标,并于评定后6个月内报主管部门和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实绩考核。原则上每年12月初对区管专家考核,由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组成考核组采取个别谈话或座谈听取意见等方式进行考核,对区管专家发挥作用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评价,并填写《贵安新区区管专家考核表》。考核档次分为“优秀”、“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考核结果及时报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评定为“优秀”的人员,将在新区通报表彰。对评定为“一般”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及时进行帮助教育,并限期整改。对评定为“差”的或连续两年评定为“一般”的人员,取消区管专家资格。考核结果作为推荐省管专家、省级核心专家、市管专家等的重要依据。
(三)教育培训。采取项目支持、根据需要选派区管专家到高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学习、进修以及挂职锻炼。
(四)联系服务。建立新区领导联系区管专家制度,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实际需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的实际困难。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区管专家的有关情况立卷归档,建立区管专家信息库。
第十四条 发挥区管专家的专业特长,吸收和聘请区管专家参加政府决策咨询及各种活动,发挥他们在重大决策中的参谋智囊作用。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联系区管专家的作用发挥,每年至少邀请区管专家参与本部门、本领域业务专题会、项目评审、课题调研等会议或活动不少于2次,参与助力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领域工作,并作为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必备条件。年度考核中对未参与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区管专家不能评定为“较好”及以上等次。
第十五条 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其他不宜继续作为区管专家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经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不再列入管理范围。
第十六条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区管专家称号并收回证书:
(一)丧失区管专家应具备的政治思想基本条件的;
(二)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用欺骗手段取得荣誉的;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无故不参加政府决策咨询及各种活动的;
(五)调离贵安新区工作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十七条 区管专家职务、职称调整、获得奖励以及辞职、退休或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及时报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与省、市、新区现行相关政策有交叉重复的,按照“时间从新、标准从高、奖励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