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肃查处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知 (黔贵安公社发〔2017〕18号)

发布时间: 2017-04-11 14:22 字体:[]

  关于严肃查处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知

  黔贵安公社发〔2017〕18号

贵安新区各缴存单位及缴存人:

  针对省内出现少数缴存职工使用虚假购房资料等不正当手段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问题,为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维护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严肃性,有效防范和控制资金管理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贵安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贵安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国务院相关规定、住建部和省住建厅相关要求,结合新区实际,现将严肃查处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追缴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

  (一)对在受理环节发现提交虚假材料的,没收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将申请人信息列入新区公积金社保中心信用黑名单,自发现问题之日起两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单位。

  (二)对已造成骗提骗贷事实,在限期内全部退款的,将申请人信息列入新区公积金社保信用黑名单,自办理提取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单位。

  (三)对已造成骗提骗贷事实,在限期内未全额退款的,将申请人信息列入新区公积金社保信用黑名单,自足额退款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单位,必要时向有关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其骗提骗贷情况。

  二、严肃查处协助造假、办理的机构和人员

  (一)对误导、参与、协助缴存人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劳务派遣、职业中介、商务和企业管理咨询、其它人事代理机构等单位及相关人员,新区公积金社保查实情况,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函告规建、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税务、社会事务管理等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分别依照职责权限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新区公积金社保中心。

  (二)对参与骗提骗贷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视情节暂停或永久性停止签约楼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事宜。

  (三)对单位或个人涉嫌伪造印章、证件、证明、合同、发票等材料造成职工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报请公安机关处理,并将其不良信用行为记入人行征信业务服务平台,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警醒缴存人不要上当受骗。

  (四)对因把关不严、失职渎职甚至徇私舞弊造成住房公积金被骗提骗贷的新区公积金社保中心工作人员,要严厉追究相关工作人员应有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形成合力,共同查处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

  新区公积金社保中心将与规建、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税务、社会事务管理等主管部门,建立公共信息共享平台,以加快甄别、预防和打击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

  2017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