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建消通〔2020〕91号)等相关规定,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工作合法、有序开展,确保消防验收备案抽查选取活动公平、公正、公开,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贵安新区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项目抽查工作方案(试行)》,请各建设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贵安新区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项目抽查工作方案
附件
贵安新区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项目抽查工作方案(试行)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工作合法、有序开展,确保消防验收备案抽查选取活动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建消通〔2020〕91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贵安新区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项目抽查工作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一)消防验收备案抽查适用范围为:其他建设工程,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所列的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二、实施规则
(一)其他建设工程的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二)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消防备案抽查比例执行省住建厅《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具体为:厂房为30%、公众聚集场所为50%、人员密集场所为50%,其余场所为5%。
三、实施方式
(一)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在检查消防验收备案资料齐全且合格的基础上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
(二)建设单位委托人领取备案凭证同时进行抽查登记和完成抽取。
(三)建设单位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及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至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在2名工作人员监督见证下完成抽取,抽取只能进行一次。抽取在“贵安新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项目抽查系统”软件进行,依次输入“项目名称”,勾选“项目属性”后点击“抽取”,抽取结果自动显示并记入抽查台账。
(四)至少2名工作人员现场共同实施监督,实时拍摄抽取过程,同时相应抽查计算机进行录屏,抽查完成后保存抽查过程视频。
四、结果反馈
(一)建设工程项目现场抽取完成后,当场将抽取结果填写至《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不予备案凭证》并由建设单位签字确认,城乡建设局自建设单位签字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下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不予备案凭证》。
(二)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三)抽中项目现场检查合格的,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依法出具抽查合格意见;现场检查不合格的,下发不合格意见书。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申请复查。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五、其他
(一)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项目抽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规则由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三)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