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结合贵安新区实际情况,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详见附件),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7月15日至2022年8月5日期间,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书面反馈至我局空间规划与工程规划审批处,逾期未反馈我局将视为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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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贵安新区直管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
贵安新区直管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结合贵安新区实际情况,现就贵安新区直管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有关事宜如下:
第一章征收范围
第一条 新区直管区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机关为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城建局”),凡在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地上建筑面积和带有生产、经营性或公益服务性的(半)地下建筑面积按照《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二章征收标准
第二条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元,新建、扩建生产性设施和机关行政办公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0元,新建、扩建住宅和公益服务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的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 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新区减免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经批准执行配套费减免政策后,若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应当按第二条规定标准补缴配套费。
第四条 在原址上进行的改变使用性质、扩大建筑面积的重建项目,按规定标准征收新增建筑面积配套费。
第三章配套费征收工作流程
第五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城建局应根据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应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筑面积及《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收费标准计算城市配套费,开具一式两份《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局缴费通知函》,一份由城建局存档备查,一份交建设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凭《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缴费通知函》到新区城建局财务室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到银行转账后,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应将缴款凭证送至城建局。
第四章配套费催缴工作流程
第八条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根据城建局出具的《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局缴费通知函》查明是否足额缴清配套费,若未缴清配套费,应开具一式两份《贵安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催缴通知函》一份由城建局存档备查,一份交建设单位或个人,并要求建设单位或个人书面承诺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15个工作日内足额缴清配套费。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个人需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15个工作日内缴清配套费。
第五章配套费免、减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条根据《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国家、省、新区管委会出台的有关文件减、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建局提出申请,城建局按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办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建局提出减、免申请的,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作出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书面回复时间为五个工作日。
第六章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征收、使用、管理、监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二)违反规定批准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三)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七章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附件《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目录》第二条十三项“按规划进行综合配套开发,有配套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住宅小区:贵阳市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所在地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县(市、特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是指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用地界线周边及用地范围内的市政设施工程(包含城市规划道路(含路灯、绿化、交通设施)、给水、燃气、排水(含雨水、污水)、再生水等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包含十五分生活圈要求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均由建设单位进行综合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 202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一:
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目录
一、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幼儿园、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学校的教学设施及办公楼、教师单身宿舍及学生宿舍和食堂。
二、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一)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市给排水、供气、供热、供电、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的生产性用房。
(二)按规划批准建设的停车场。
(三)九年义务制教育的中小学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楼)、体育场馆、办公楼、教师单身宿舍及学生宿舍、师生食堂设施。
(四)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工人文化宫。
(五)敬老院、福利院、军休所、军供站、军休服务站、优抚医院、光荣院、复退军人慢性病康复医院、假肢康复中心、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单位(陵、园)、救助管理站、救灾物资仓库、经常性社会捐助站、非经营性社区服务中心、非经营性老年公寓、非经营性养老院。
(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红十字会所属医疗机构建设项目。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廉租住房。
(八)消防站、消防训练培训基地、消防指挥中心、劳动教养所(劳动教养学校)、法律援助中心、司法所人民调解庭、监狱、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拘留所、看守所、人民法院审判法庭、行刑场所。
(九)军队建设项目 (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项目除外)。
(十)发生重大灾害和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修建的临时安置用房。
(十一)经规划批准修建的施工工地非经营性的临时建筑设施。
(十二)在原址进行的不改变使用性质、不扩大建筑面积重建项目和农民在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住房。
(十三)按规划进行综合配套开发,有配套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住宅小区:贵阳市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所在地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县(市、特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免缴的其他项目。
附件三:
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缴费通知函
城配第20XX-XXX号
XXXX公司:
根据《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相关规定,贵单位XXXX(项目名称)建筑面积为XXXX㎡,符合全额征收的建筑面积为XXXX㎡。收费标准为住宅和公益服务性房屋建筑50元/㎡,经营性房屋建筑90元/㎡,生产性设施和机关行政办公楼70元/㎡,幼儿园25元/㎡,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XXXX㎡*50元/㎡+XXXX㎡*90元/㎡+XXXX㎡*70元/㎡+XXXX㎡*25元/㎡=XXXX元。合计人民币大写:XXXX,小写:XXXX元。
请贵单位在收到缴费通知函后按相关要求到局综合处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根据通知书要求自行到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20XX年XX月XX日
(联系人:XXX;联系电话:0851-XXXXXXXX)
附件四:
贵安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催缴通知函
城配催缴第20XX-XXX号
XXXX公司:
按照《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你司(单位)修建XXXX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金额大写:XXXX(小写;XXXX元)。我局已于20XX年XX月XX日下发缴费通知函城配通知第20XX-XX号。截至目前为止,该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仍未缴清。
现责令你司(单位)收到催缴通知函后尽快缴清配套费,在局财务室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凭缴款通知书自行前往银行进行缴款。
20XX年XX月XX日
(联系人:XXX;联系电话:0851-X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