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各部门、各单位,贵安综合保税区,直管区各乡镇,党武街道办,大学城街道筹委会:
《贵安新区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房地产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贵安新区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房地产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办法(试行)
贵安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
贵安新区财政局 贵安新区自然资源局
2021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贵安新区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房地产项目配建
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办法(试行)
为建立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科学合理地进行建设和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39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19〕1号)要求,按照《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安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贵安管办发〔2015〕7号)规定,结合贵安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总体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全面落实“四新”总体要求和“一二三四”工作思路,加快推进以高质量发展为统揽,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产权共享的住房保障制度,落实国家、省关于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要求,明确配建管理程序,完善新区住房保障供应体系,进一步提升住房保障品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配建范围
贵安新区直管区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项目均应按要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安置房建设项目除外)。
二、配建标准及方式
(三)配建标准
1.配建比例:按照项目住宅建筑总面积5%的比例配建,分期建设的商品住宅项目,配建的公租房须按比例纳入项目分期的建设内容。
2.套型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要遵循户型小、功能齐、配套全的原则,要满足基本居住使用功能,单位住宅建筑面积原则上以中小套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其中一室一厅单套建筑面积宜低于40平方米,两室一厅单套建筑面积宜低于60平方米。
3.装修要求: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新建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装饰装修,按《贵安新区关于加快发展成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贵安新区直管区新建成品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继续执行。
4.交付要求:按要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在办理商品房交付备案时,应明确配建的公租房面积、套数、楼栋序号。
(四)配建方式
原则上在开发地块中实物配建:由新建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单位按照城乡规划、土地出让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约定,在新建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按照规定比例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在开发地块中配建确有困难的,由新建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异地解决方案,经贵安新区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认定不具备配建条件且同意异地解决方案,贵安新区住建局报贵安新区管委会同意后,由新建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单位在直管区内按照配建比例购置与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项目区位相当、条件相当、修建标准相当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商品住宅作为配建房源。
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租房须与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实施、同步交付。通过购置方式配建的公租房的实施和交付均不得晚于新建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的公租房建成后无偿移交贵安新区管委会,产权归贵安新区管委会所有,由贵安新区管委会指定部门或单位接收和管理。
三、操作规程
(五)土地出让约定
在新挂牌出让住宅用地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按本办法要求明确拟定出让地块配建公租房的面积指标,并将指标纳入土地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自然资源局将配建比例及相关要求纳入地块出让方案报贵安新区管委会审定,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进行约定。
(六)总图方案审批及规划许可
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总图方案审批、核发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对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布局位置、栋号、层数、配建建筑面积、套数、户型方案等进行审查。
(七)施工图审查
开发建设单位在施工图报审时应提供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工程设计质量监督机构除进行正常要求的审查外,还应审查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施工图与批准的面积、套数、套型面积等是否一致,并对装饰装修施工图进行审查。
(八)项目建设信息备案及公开
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在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信息登记备案,并在施工现场、销售现场进行公开。
(九)预售管理
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在预售备案项目楼盘表上应注明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所处楼栋、楼层、房号等信息,按比例对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进行核实、锁定销售,严禁开发建设单位对外销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须与该商品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十)验收
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工程,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办理竣工规划认可事项,在进行竣工备案时应核查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是否同期建设、同步竣工。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验收根据设计图纸、相关规范等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同时相关市政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应安装、验收完毕,确保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正常投用。
(十一)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
新区自然资源局对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规定进行登记。
(十二)移交管理
开发建设单位应将经竣工验收备案后的公共租赁住房移交贵安新区管委会,并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相关证明文件。由贵安新区管委会指定部门或单位接收和管理,移交后的公共租赁住房共享商品房开发小区公共服务设施。
四、附则
(十三)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涉及自然资源局、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做好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
(十四)本办法由贵安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