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贵安新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零售行业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督促企业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遏制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现将贵安新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零售行业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一)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1.2023年11月17日,新区安监局按照2023年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到贵安新区东风加油站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共发现问题和隐患共计10条,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贵安)安监责改〔2023〕-26号。12月25日,新区安监局进行现场复查,除第6条按要求整改外,其余问题和隐患未整改。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企业作出处人民币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
2.2024年2月20日,贵安新区安监局在对贵州梅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贵州梅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储存柴油罐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以及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非法储存柴油约1000L。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六项、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该企业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
3.2024年4月7日,接群众举报,新区投促局、市场监管局、安监局、湖潮乡派出所、湖潮乡经发办对贵南高铁引入线枢纽通道项目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发现贵州新衡租赁有限公司的储存柴油罐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以及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非法储存柴油约3.12吨。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六项、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一)批发商违法供货
4.2024年2月4日,新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贵州省供销社烟花爆竹连锁有限公司在贵安新区湖潮乡孙虎烟花爆竹零售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被暂扣期间,违规向贵安新区湖潮乡孙虎烟花爆竹零售店供应烟花爆竹180箱。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给予贵州省供销社烟花爆竹连锁有限公司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零售户无证、超范围经营
5.2023年12月1日,贵安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湖潮乡政府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熊某经营的贵安新区湖潮乡江辉农家店在原湖潮乡供销社危旧老房内,未经许可非法储存烟花81件、爆竹328盘。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企业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没收非法存储、经营的烟花81件、爆竹328盘的行政处罚。
6.2024年1月26日,贵安新区安监局联合市场监管局、公安局、马场镇政府对贵安新区马场镇文艳食杂店检查时,发现李某某在贵安新区马场镇文艳食杂店内,未经许可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28箱39盘,以及其他小烟花产品10个。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没收非法存储、经营的烟花爆竹28箱39盘、以及其他小烟花产品10个的行政处罚。
7.2024年2月2日,欧某某(清镇市红火烟花爆竹店一分店股东)在贵安新区碧桂园天玺湾销售烟花爆竹,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零售户超量储存
8.2022年12月22日,贵安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联合高峰镇派出所、高峰安监站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发现贵安新区高峰镇唐某在贵安新区高峰镇胜世日杂店后院的两间一层房间内及后院停放的贵JS0710、渝A5M701内存在非法途径采购烟花爆竹2047.5箱。企业以上事实违反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处5000元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2047.5箱的行政处罚。
9.2024年2月6日,接群众举报,贵安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安新区公安局、马场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在开展联合执法中,发现吴某某在贵安新区马场镇祥云烟花爆竹销售店储存烟花爆竹560件、138盘、51个,许可核定储存量为300件,超许可核定量260件、138盘、51个。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自提烟花爆竹、销售非法经营烟花爆竹
10.2024年2月4日,接群众举报,新区安监局、马场镇政府、马场镇派出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中,在马场镇栗木村谢家组7号院坝内,发现贵安新区马场镇周波云烟花爆竹零售店主要负责人周某之丈夫曹某使用一辆车牌号为贵A3M60K的面包车(非危化品运输车辆),非法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共计77箱,折合计算药量为60.5千克。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以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1.2024年1月29日,贵安新区公安局、贵安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贵安新区湖潮乡张雷烟花爆竹零售店主要负责人张某在贵安大道樱花园路口涉嫌使用贵AY956货车(非危化品运输车辆),非法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共计131箱,折合计算药量为93.6千克。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以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非法经营引发事故案例
12.2024年1月30日,贵阳市云岩区东山壹号甲栋2单元14楼一居民家中发生一起火情,造成1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约3.35万元。根据事故调查组对事故中烟花的来源追溯,本次燃放的烟花为当事人林某某从清镇市曹道士丧葬服务部购买,清镇市曹道士丧葬服务部又是从贵安新区湖潮乡孙虎烟花爆竹零售店处购买。贵安新区湖潮乡孙虎烟花爆竹零售店存在未从合法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以及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对事故负有责任。孙某违反了《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依据《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新区安监局给予该企业处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处2000元罚款,并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贵安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