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 2020-11-12 12:14 字体:[]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高机关管理和服务水平为宗旨,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防治权力腐败,促进廉洁从政、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原则

我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环境信息。

二、公开范围

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我局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联系方式等情况;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时间和结果;

(三)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四)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五)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六)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三、公开形式

(一)通过相关网站进行公开;

(二)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

(三)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通报社会公众关心的环境情况;

(四)发布公示、公告;

(五)公开环保热线电话、地址,公众可通过来信来电的方式进行咨询;

(六)现场咨询,答疑解惑。

四、政务公开工作分工及要求

(一)机关各处室要明确责任人,按照公开内容具体负责落实公开材料,并经局领导审定后,通过相应的公开方式对社会公开,同时进行备案、统计及公开内容的更新;

(二)局综合处负责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机关各处室的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政务公开数量进行核实后公布;

(三)对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等行政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