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安环罚〔2025〕5号)

发布时间: 2025-06-24 09:26 字体:[]

当事人名称/姓名:贵州星益佳养殖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唐道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520181MADC4BU471

地址/住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站街镇落海村上街组19号

2025年4月2日,根据群众信访投诉,我局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核查时,发现贵州星益佳养殖服务有限公司从事肉鸭养殖过程中将养殖产生的粪便收集暂存后,直接通过抽水泵抽至养殖厂区右前方10米左右的农田养殖粪便收集池未做防渗漏措施。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违反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42日对你公司制作现场(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已建成并处于正在生产状态并向外环境排污事实

2.2025年42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违反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管理规定的排放养殖粪便的违法事实。

3.2025年43日对你公司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承认违反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管理规定的”的违法事实。

4.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你公司具备法人主体资格,调查取证合法。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之规定。我局于20256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贵安环罚告〔2025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利规定时间未收到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诉申辩权利根据《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畜禽养殖废弃物未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的”之规定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计算,年出栏生猪不足 1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10%);不足 3 个月的10%);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罚款金额按“千”取整。罚款金额={(10%+10%)×60%+0%}×5=0.6万元,0.6万元低于最低法定罚款下限,按最低法定罚款下限计算,1万元。结合我局2025年5月20日案审会会议议定,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安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政成                                 88903119

贵安新区市民中心C407                   邮政编码   55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