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姓名:贵州贵安新区百隆陶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焕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520900770584145T
地址/住址:贵安新区湖潮乡中八农场
根据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提供的线索,你公司2024年8月5日20:00-9月21日13:00湿度骤增至40%并一直上传恒值,疑是湿度计不正常使用。我局于2024年10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9日对你公司做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一是在线监控设备显示2024年8月5日20:00-9月21日13:00烟气湿度上传恒值40%,明显高于正常生产下的湿度,长期未修复。二是10月9日现场检查时,湿度测量值在2.45%左右,低于正常生产下的湿度。
2.2024年10月11日对你公司在线监控设备比对监测,监测结果显示烟气湿度超标2.15倍。
3.你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的在线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及传输有效率。
4.你公司2024年8月-9月的在线监控显示数据,证明你公司2024年8月5日20:00-9月21日13:00烟气湿度上传恒值40%,明显高于正常生产下的湿度,长期未修复。
5.对你公司在线监控运维人员的询问笔录,证明运维过程中未发现烟气湿度上传恒值情况。
6.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申领的排污许可证证明你公司符合排污主体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之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11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贵安环罚告〔2024〕7号),拟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陆仟元整(¥:66000.00)。你公司于2024年11月22日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减轻罚款。
经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情况进行仔细复核,你公司作出了如下整改:一是你公司的在线监控设施设备确系委托贵州中科福瑞环保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维护。二是你公司于2024年9月20日在收到我局委托的第三方公司反馈情况后进行了积极整改,并于2024年9月21日对烟气湿度上传恒值40%情况进行校准恢复。三是你公司于2024年10月21日更换烟气湿度仪,现已正常运行且数据正常。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八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经过我局2024年12月5日集体研究讨论,认为你公司采取的措施符合上述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的情形,因此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为贰万陆仟元整(¥:26000.00)。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安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邹金刚 电话88903119
地 址贵安新区市民中心C407邮政编码 55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