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姓名:贵州凯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卫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520900MA6H39HP76
地址/住址:贵安新区高峰镇高峰机械厂
我局于2024年11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未提供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工作的相关资料,
未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要求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工作。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9日,我局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达到修编条件,现场填写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登记表,明确要求该公司于六十日内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工作。
2.2024年11月4日对你公司做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未按要求修编,截至我局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按照要求修编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你公司申领的排污许可证证明你公司符合排污主体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第三项规定“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贵安环立字〔2024〕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你公司陈述申辩的申请。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第三项规定“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计算,结合我局2024年12月5日案审会议议定,作出如下决定:
1.对你公司处以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2.要求你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前修编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安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政成 电话:88903119
地址:贵安市民中心C407 邮政编码:55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