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姓名:贵州贵安新区安运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立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91520900MA6J3N2J2W
地址/住址:贵安新区湖潮乡中八农场
根据贵州省环境监察局《关于移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疑似OBD作弊线索的函》,我局于2024年11月25日对贵州贵安新区安运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25日对你公司做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处于运营状态。
2.2024年11月25日调取你公司检测监控视频及出具检测报告证明你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事实。
3.2024年11月25日调取你公司对贵B50519、贵J86608、湘AL8518检验费用收据,证明你公司违法所得金额。
4.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具备法人主体资格,调查取证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贵安环罚告〔2024〕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你公司陈述申辩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的规定,结合我局2024年12月5日案审会议议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是对贵州贵安新区安运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壹拾捌万元整(¥:180000.00)。
二是没收违法所得1900元。
三是责令你公司严格执行机动车检验标准。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安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邹金刚 电话:88903119
地 址:贵安新区市民中心C407 邮政编码:55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