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安环罚〔2024〕4号)

发布时间: 2024-12-09 17:27 字体:[]

当事人名称/姓名:贵安新区丽晟机械设备租赁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德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900MA7K0R6J51

地址/住址:贵安新区湖潮乡中八农场四方井

我局于 2024 年 9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现场检查时未提供排污登记表,在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未查询到该租赁部的排污登记信息。此前我局于2024年6月28日现场核查,租赁部沿用中铁隧道局二处有限公司贵安新区818项目配套砂石料加工场“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贵安环表〔2022〕9号),但需重新登记排污登记表,并于2024年6月28日下达《贵州省环境监察执法通知书》要求重新登记排污登记表,但至今未进行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19日我局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实你公司运营情况和违法事实;

2.2024年9月19日我局制作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你公司运营情况和违法事实;

3.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你公司具备法人主体资格,调查取证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贵安环罚告〔2024〕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你公司陈述申辩的申请。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的规定,结合我局2024年11月12日案审会议议定,作出如下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为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