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姓名:贵安新区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皮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520900MA7E0N507F
地址/住址:贵安新区湖潮乡横二路1号
我局于 2024年7月1日起对你公司进行多次调查,经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7号车间新增1条“隧道窑”,与环评报告中的数量不符。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1日我局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实你公司运营情况和违法事实;
2.2024年7月1日、7月3日我局制作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文书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实你公司运营情况和违法事实;
3.2024年7月1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7号车间照片,7月9日你公司提供的“7号车间新增隧道窑排污量计算”,证实你公司7号车间新增隧道窑未投入使用和批建不符行为;
4.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你公司具备法人主体资格,调查取证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公司“批建不符”行为,7号车间新增1条“隧道窑”构成重大变更,但该设施尚未投入生产,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九条“(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一)“未批先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情形。我局于2024年7月30日对你公司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贵安环不罚告〔2024〕1号),你公司未提出陈诉申辩,结合2024年7月30日对你公司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贵安环责改〔2024〕7号)的要求,决定对你公司“批建不符”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4年10月30日前完成7号车间的环评手续变更。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安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邹金刚 电话:88903119
地 址:贵安新区市民中心4C07 邮政编码:55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