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清镇市中八砖厂排污许可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6-21 16:27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第一款,“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现根据上述规定依法对清镇市中八砖厂排污许可证予以注销,特此公告。

序号

企业名称

排污许可证编号

所属地区

注销原因

1

清镇市中八砖厂

92520181MA6FYECX1B001V

贵安新区

有效期届满未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