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第一款,“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现根据上述规定依法对清镇市中八砖厂排污许可证予以注销,特此公告。
序号 |
企业名称 |
排污许可证编号 |
所属地区 |
注销原因 |
1 |
清镇市中八砖厂 |
92520181MA6FYECX1B001V |
贵安新区 |
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