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贵安新区12家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州省贵安新区综合保税区黔农食品超市经营的食品【香蕉、油炸花生米(咸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工作安排,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对贵州省贵安新区综合保税区黔农食品超市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2024年05月22日,食品名称:香蕉,规格:散装称重)以及“油炸花生米(咸味)”(生产日期:2024年03月12日,食品名称:油炸花生米(咸味),规格:550克/瓶)进行抽检,样品经检验为不合格,具体为:
1、香蕉农药残留(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报告编号:SP2024A18212。
2、油炸花生米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报告编号:SP2024A18207。
(二)不合格食品控制措施
我局于2024年6月28日,对贵安新区综合保税区黔农食品超市进行检查并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时发现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已销售,执法人员对该超市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超市召回不合格批次的食品,由于时间较长,产品已无法进行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以及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香蕉、油炸花生米(咸味)】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进货时索取了“油炸花生米(咸味)”供货商贵州新辉祥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0111MACUB3GJ1Y )、《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SC11852011100371)、《成品出厂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号:2024031201)、名称为“入库单”的销售单(时间为:2024年3月13日)和“香蕉”供货商丁中琴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520111MA6FML8J5Y)、《贵州省食品经营快速检测工作单》(检测工作单号为:20240516044)、《产品销货清单》(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证明当事人全面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同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贵安市监免处字〔2024〕0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分析排查,1、导致该批次香蕉农药残留不合格原因是在种植环节带入导致;2、导致该批次油炸花生米过氧化值不合格原因是加工环节过程控制不严导致,当事人将严格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在购进产品时查验供货方资质、产品合格证明等资料,对供货方进行宣传和提出要求,加强食品安全防范意识,予以整改。
二、贵安新区党武镇熊记破酥包店制售的食品(白面馒头、小馒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1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对贵安新区党武镇熊记破酥包店经营的食品(白面馒头、小馒头)进行抽检,样品经检验为不合格,具体为:
1、白面馒头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SP2024A18176。
2、小馒头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SP2024A18177。
(二)不合格食品控制措施
我局于2024年6月21日,对贵安新区党武镇熊记破酥包店进行检查并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时发现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已销售,执法人员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超市召回不合格批次的食品,由于时间较长,产品已无法进行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贵安新区党武镇熊记破酥包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白面馒头、小馒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后果轻微在,办案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三百六十五页、第三百六十六页《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条减轻裁量权基准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贵安市监罚字〔2024〕4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分析排查,当事人在生产的食品中添加甜蜜素导致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当事人已停止使用甜蜜素,并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学习,强化食品安全防范意识,予以整改。
三、贵安新区裕家百货店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山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2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对贵安新区裕家百货店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山药)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食品控制措施
我局于2024年6月28日,对贵安新区裕家百货店进行检查并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时发现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已销售,执法人员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超市召回不合格批次的食品,由于时间较长,产品已无法进行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贵安新区裕家百货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山药)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索取了供货商修文县扎佐镇齐小磊蔬菜店的《营业执照》《贵阳农产品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NJC-2024-23391)、进货票据等资料,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条减轻裁量权基准之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分析排查,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山药)是因为种植环节带入导致不合格,当事人已加强进货查验,强化食品安全防范意识,予以整改。
四、贵安新区高峰镇先顶餐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毒餐具(筷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6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贵安新区高峰镇先顶餐馆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筷子)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食品控制措施
我局于2024年6月26日,对贵安新区高峰镇先顶餐馆进行检查并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上述不合格的自消毒餐具(筷子)已使用并重新进行清洗消毒,执法人员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贵安新区高峰镇先顶餐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毒餐具(筷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贵安市监当罚【2024】3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分析排查,当事人购买了专用筷子消毒柜对筷子进行消毒,强化食品安全防范意识,予以整改。
五、贵安新区高峰镇李才英饮食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毒餐具(筷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6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贵安新区高峰镇李才英饮食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筷子)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食品控制措施
我局于2024年6月26日,对贵安新区高峰镇李才英饮食店进行检查并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上述不合格的自消毒餐具(筷子)已使用并重新进行清洗消毒,执法人员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贵安新区高峰镇先顶餐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毒餐具(筷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贵安市监当罚【2024】3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分析排查,导致不合格原因为消毒柜老化,现当事人购买了专用筷子消毒柜对筷子进行消毒,强化食品安全防范意识,予以整改。
六、贵安新区宋小七石锅鸡米饭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毒餐具(筷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13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贵安新区宋小七石锅鸡米饭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筷子)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食品控制措施
我局于2024年6月28日,对贵安新区宋小七石锅鸡米饭店进行检查并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上述不合格的自消毒餐具(筷子)已使用并重新进行清洗消毒,执法人员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贵安新区宋小七石锅鸡米饭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毒餐具(筷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贵安市监当罚【2024】3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分析排查,导致该店筷子不合格原因为筷子老化,现该店已更换筷子,强化食品安全防范意识,予以整改。
七、贵安新区龙记羊肉粉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毒餐具(筷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6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贵安新区龙记羊肉粉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筷子)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及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食品控制措施
我局于2024年7月1日,对贵安新区龙记羊肉粉店进行检查并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上述不合格的自消毒餐具(筷子)已使用并重新进行清洗消毒,执法人员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贵安新区龙记羊肉粉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毒餐具(筷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贵安市监当罚【2024】5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分析排查,导致该店筷子不合格原因为清洗消毒剂存在问题及消毒不彻底,现该店已更换清洗消毒剂、用流动水对餐具进行冲洗,然后用热水煮沸后再放入消毒柜进行消毒,强化食品安全防范意识,予以整改。
八、贵安新区王记老地方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毒餐具(筷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6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贵安新区王记老地方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筷子)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及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食品控制措施
我局于2024年7月1日,对贵安新区王记老地方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并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上述不合格的自消毒餐具(筷子)已使用并重新进行清洗消毒,执法人员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贵安新区王记老地方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毒餐具(筷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贵安市监当罚【2024】5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分析排查,导致该店筷子不合格原因为消毒温度不高及未用流动水对餐具进行冲洗,现该店已更换消毒柜并用流动水对餐具进行冲洗,强化食品安全防范意识,予以整改。
九、贵安新区高峰镇老字号清真餐馆分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毒餐具(筷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6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贵安新区高峰镇老字号清真餐馆分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筷子)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食品控制措施
我局于2024年7月1日,对贵安新区高峰镇老字号清真餐馆分店进行检查并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上述不合格的自消毒餐具(筷子)已使用并重新进行清洗消毒,执法人员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贵安新区高峰镇老字号清真餐馆分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毒餐具(筷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贵安市监当罚【2024】5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分析排查,导致该店筷子不合格原因为未用流动水对餐具进行冲洗,现该店已用流动水对餐具进行冲洗,强化食品安全防范意识,予以整改。
十、贵安新区程家羊肉粉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毒餐具(筷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13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贵安新区程家羊肉粉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筷子)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及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食品控制措施
我局于2024年7月1日,对贵安新区程家羊肉粉店进行检查并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上述不合格的自消毒餐具(筷子)已使用并重新进行清洗消毒,执法人员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贵安新区程家羊肉粉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毒餐具(筷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贵安市监当罚【2024】5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分析排查,导致该店筷子不合格原因为消毒柜杀菌温度及杀菌时间不够及未用流动水对餐具进行冲洗,现该店已按照要求调整杀菌温度、杀菌时间及用流动水对餐具进行冲洗,强化食品安全防范意识,予以整改。
十一、贵安新区醉蛙火锅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毒餐具(筷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13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贵安新区醉蛙火锅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筷子)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及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食品控制措施
我局于2024年7月2日,对贵安新区醉蛙火锅店进行检查并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上述不合格的自消毒餐具(筷子)已使用并重新进行清洗消毒,执法人员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贵安新区醉蛙火锅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毒餐具(筷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贵安市监当罚【2024】5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分析排查,导致该店筷子不合格原因为杀菌时间不够及清洗次数不够,现该店已按照要求调整杀菌时间及增加清洗次数,强化食品安全防范意识,予以整改。
十二、贵安新区醉蛙火锅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毒餐具(筷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13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贵安新区醉蛙火锅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筷子)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及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食品控制措施
我局于2024年7月2日,对贵安新区醉蛙火锅店进行检查并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上述不合格的自消毒餐具(筷子)已使用并重新进行清洗消毒,执法人员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贵安新区醉蛙火锅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毒餐具(筷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贵安市监当罚【2024】5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分析排查,导致该店筷子不合格原因为杀菌时间不够及清洗次数不够,现该店已按照要求调整杀菌时间及增加清洗次数,强化食品安全防范意识,予以整改。
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