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相关规范文件和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依法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和商标战略工作;牵头组织实施质量兴区工作;组织实施新区管委会质量奖励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监理制度;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负责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社会信用体系。
(三)负责企业法人和其他有关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按照省的授权和贵阳、安顺两地的委托,落实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要求;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指导乡镇、社区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督查检查新区食品安全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五)负责辖区市场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各类市场;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经纪活动以及有关中介服务机构;根据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负责辖区商标和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开展著名商标申报和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依法保护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特殊标志、官方标志;指导广告业发展,开展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辖区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推广合同示范文本;监督管理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依法查处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实施动产抵押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八)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开展产(商)品质量、服务领域监督。接受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建立并完善消费维权体系,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依法查处生产、流通领域制售假冒伪劣产(商)品违法行为;组织实施有关问题产品的召回和处置;负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和认证认可工作,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日常监管工作。
(十)负责辖区标准化管理工作。组织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承担企业标准备案和使用采标标志企业备案审查;推进开展各级各类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组织、制定、实施地方标准,并推动和监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
(十一)负责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负责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改造,修理、经营、检验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核工作;负责特种设备统计工作;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承担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推进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组织实施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和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依法监督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等工作;开展能源计量监督检查。
(十三)负责食品生产(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酒类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食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工作;承担酒类流通,保健食品市场监管职责。
(十四)负责辖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负责实施辖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十六)负责知识产权管理、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十七)负责涉及本单位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十八)负责拟定并贯彻执行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规范直销和禁止传销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监督检查明码标价执行情况,指导行业价格自律;负责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负责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价格收费、反不正当竞争传销和直销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九)承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