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工作局 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贵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贵安管财建〔202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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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各部门,贵阳大数据科创城(苏贵产业园、张江〔贵安〕高科技产业园区)、贵安综合保税区(马场产业新城、深贵产业园区)、贵安花溪大学城、清镇职教城管委会:

《贵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经党工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  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

财政金融工作局              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3月31日

贵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用好、管好贵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激励和撬动作用,加快新区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9〕2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动贵安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23〕11号)和《贵州贵安新区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安新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贵安办发〔2023〕15号)等规定,结合贵安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贵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新区财政预算安排,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新区财政金融工作局管理,专项用于支持新区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贯彻国家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重大战略部署要求,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遵循依法设立、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新区财政金融工作局、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园区管委会和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新区财政金融工作局负责审核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批复新区本级预算和绩效目标,并会同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及时下达预算资金至预算单位(含园区管委会);会同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负责新区预算储备项目库管理和清单公开;会同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专项资金调整和退出申请,做好退出资金的清算、回收等。

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财务制度和内控机制;制定《贵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和资金分配方案,配合新区财政金融工作局及时下达预算资金和绩效目标;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组织申报、评估论证、入库储备、项目验收、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职责;负责本部门项目库管理和信息公开;负责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提出专项资金的调整和退出申请,配合开展资金清理、整合,做好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资金的管理工作等。

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域内企业按照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申报项目,申请专项资金支持;负责审查项目申报企业信用信息,落实项目真实性核查;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审核、上报,以及项目实施过程监督管理等;负责根据项目批准文件,及时拨付专项资金,监督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负责完成新区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等。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围绕绩效目标实施项目和使用资金,加强财务管理,对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项核算,自觉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如实报告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情况。

第三章 资金分配方式及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以项目法分配为主,通过强化项目库建设,做好项目储备,建立项目库动态调整机制,按照申报审核、择优排序、及时入库、定时清理的原则,加强项目滚动管理。原则上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须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为新区本级支出资金。新区本级支出的专项资金,由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部门预算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使用。

第七条 根据贵阳市委市政府、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对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领域如下:

(一)推动产业集聚发展。重点围绕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发展,支持新兴产业培育壮大,发挥超大规模数据中心集聚优势,围绕“芯、件、板、机、器”支持电子信息制造业发展,抢抓动力电池、储能电池、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等前沿产业支持新能源电池及材料产业发展,围绕航天航空、新能源汽车、智能机器人、先进装备等装备制造业发展,全力打造“三大产业基地”,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支持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实施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提升发展质效;支持产业基础能力提升和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鼓励承接东部产业转移,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

(二)支持新区园区发展。落实园区建设“五优”要求。支持产业园区围绕主导产业完善配套基础设施;支持数字化园区建设;支持盘活闲置资产,提升产业承载和吸附能力;支持合作共建园区建设发展;支持园区参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评价。

(三)支持创新发展。支持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发,与国内一流高校和科研院所联合开展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水平或核心技术水平领先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支持培育国家鼓励的未来产业;支持创建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创新平台和创建创新示范企业;支持企业创建获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四)支持数字化转型。支持“两化融合”,重点支持AI大模型应用、数字化系统应用及数字化改造、智能化升级、数据安全和综合平台建设等创新应用,支持发展服务型制造;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推动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支持数字车间、智能工厂、灯塔工厂建设;支持两化融合贯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升级版)贯标评定。

(五)支持市场主体培育。支持开展企业分层培育和分类指导,构建形成链主企业、专精特新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梯度培育体系,对市场领域失灵的关键环节和领域的企业主体发展给予一定支持。

(六)支持绿色发展。支持工业企业绿色化转型、清洁化生产,促进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生物降解材料产业;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支持创建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等,支持创建零碳工厂、零碳园区;支持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单位。

(七)夯实产业要素。引导企业、项目、资金向产业园区集聚,支持引进战略投资者,推动龙头企业及配套企业的协同改造和产业上下游集聚,重点支持对新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带动经济新增长点的项目。加强基金支持,对符合贵安新区产业定位、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强的企业或项目,利用贵阳大数据科创城产业发展基金及省“四化”基金给予支持。支持金融机构提供投贷联动、担保等金融服务。

(八)支持安全环保。支持企业开展安全科技、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提升本质安全生产及环保、节能水平;支持治理安全、环保隐患;鼓励企业使用先进、高效安全环保设施设备,淘汰落后安全、环保设备;支持企业组织开展安全、环保和节能培训;支持企业参与编制安全、环保类国家及省级标准。

(九)项目管理工作经费。项目专题调研、规划编制、项目库建设、项目公告、咨询论证评审、投资统计分析、绩效评价、验收管理、审计等专项活动,相关工作经费列入专项资金。

(十)国家、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明确要求由地方配套安排资金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及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确定给予支持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日常运转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

(三)平衡本级预算支出。

(四)楼堂馆所建设、办公场所改扩建及违规装修等支出。

(五)交通工具、通讯设备购置及运行支出。

(六)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七)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的项目。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直接补助、融资贴息、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

(一)直接补助。根据国家、省、新区有关规定,对涉及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补助事项,根据项目特点分别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项目总投资额、工业增加值、项目合同额、营业收入或销售额等客观经济指标给予补助。

(二)融资贴息。根据国家、省、新区有关规定,对涉及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贴息事项,按照项目融资实际发生额,以最近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

(三)以奖代补。根据国家、省、新区有关规定,对涉及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奖励事项,按照项目特点分别以项目实际投入、资源综合利用能力(利用量)等指标为测算依据,审核后给予奖励。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同一年度获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项目库管理

第十一条 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以贵安新区官网公开等方式,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明确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和申报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通过网上进行申报,具体以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发挥项目库预算基础支撑作用。入库项目由各园区管委会组织企业上报。入库项目须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的要求和条件;项目计划(可研、项目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预期效益或者绩效目标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等。原则上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项目库实行常态化开放、滚动式管理,按照“公开透明、提前储备、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通过提前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动态监管等方式管理。原则上申报项目入库时,由园区管委会征求新区经济发展、投资促进(商务)、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市场监管、安全监管、税务、公安、社会事业(劳动保障)、城乡建设等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材料

(一)各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转报文件。

(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三)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园区管委会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查申请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内容真实性,对符合申请条件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项目,按照本管理办法及申报指南要求上报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园区管委会上报的项目进行材料复核,对符合条件要求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及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现场考察,经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部门项目库。原则上部门项目库项目需经评审后方能入库。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也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由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交审核意见、专家评审意见、现场考察意见等。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按约履责,完善内控制度,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复核和评审情况,结合项目吸纳就业、经济贡献、上规入统、绩效目标等,组织经济发展、投资促进(商务)、财政金融、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安全监管、税务、公安、社会事业(劳动保障)、城乡建设等部门专题研究后,按“三重一大”决策要求,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和资金初步分配方案,商新区财政金融工作局实施。

(四)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和财政金融工作局会商确定拟支持项目,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获得新区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资金,参照《贵安新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贵安办发〔2023〕15号)进行审核下达。

(五)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反映,由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实后依法依规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拟定资金申请文件报送新区财政金融工作局。

第十七条 各园区管委会应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其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并加强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全过程监管,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第五章 资金下达和管理

第十八条 在新区财政金融工作局、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财政专项资金后,园区管委会及时提供资金下达和拨付清单,按要求一次性及时全额下达和拨付到位,对无故滞留、挪作他用及拖延专项资金拨付且情节严重的,新区财政金融工作局会同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可暂停该园区管委会项目申报,涉及违法违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财政资金拨付前,发现项目实施单位存在影响项目执行或危及专项资金安全的异常情况的,可视情形暂缓拨付专项资金,并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对已确定给予资金补助的项目,新区财政金融工作局及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下达资金批复文件,同时由新区财政金融工作局向园区管委会下达用款计划。园区管委会将资金支付至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新区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账户和共管账户转账,挪用财政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调整程序。各园区管委会要督促企业依法组织实施项目、使用资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严重影响项目建设的重要情况,项目建设期、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总额、资金用途、绩效目标、资金支持方式等确需变更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建设期内及时履行调整手续,超出项目建设期的调整申请不予受理。项目调整原则上只准予一次,项目建设总投资、经济指标调整后不应低于合同约定或资金下达文件批复总投资的70%。超出项目建设期且未履行调整手续但项目实际发生调整的,各园区管委会应报请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新区财政金融工作局收回专项资金。

(一)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交项目调整申请和相关材料,经推荐该项目的园区管委会核实项目调整相关情况,向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备后,完成相关调整变更流程。

1.发生项目实施单位工商更名、法人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技术方案、建设内容更改等事项,但能够按质按期完成任务目标;

2.实际总投资减少不超过合同约定或批复总投资的20%且符合项目申报条件;

3.实施期延长不超过12个月。

(二)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交项目调整申请和相关材料,经推荐该项目的园区管委会核实项目调整相关情况,并报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同意后,完成相关调整变更流程。

1.实施期延期超过12个月;

2.因技术进步、市场变化等合理原因,原实施目标不符合技术和市场发展趋势,需调整实施目标;

3.实际总投资减少超过合同约定或批复总投资的20%,但符合项目申报条件;

4.资金支持方式需调整的。

(三)项目调整未通过的,推荐该项目的园区管委会须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履行项目撤项程序,并根据项目实际完成投资占资金下达文件总投资的比例确定需收回的已拨付资金份额。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清理盘活结余资金。

(一)当年未拨付的资金原则上不予结转,收回新区财政统筹安排使用。经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继续执行的项目,由园区管委会列入下一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二)净结余资金的处理。项目执行完毕或者项目不再执行后所剩余的资金,除科研项目外,全部交回新区财政金融工作局统筹使用。

(三)科研项目资金的处理。在科研项目实施期间,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第六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验收组织管理。项目实施完成后,按照国家、省产业政策和项目实施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时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以及项目申报指南和专项资金下达文件等有关资料,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分级组织验收。

(一)总投资2亿元(含)以上项目,由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验收,所需经费可在专项资金中予以列支。

(二)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项目,由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验收,所需经费可在专项资金中予以列支。

(三)验收工作可采取自行组织、委托验收和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验收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4〕39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合规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按约履责,完善内控制度,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二十三条 验收内容。项目验收主要审查项目实施单位是否按照项目实施内容要求完成相应任务,是否完成绩效目标,项目资金落实到位及支付情况等。验收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完成情况。项目实施单位是否按时完成项目,并按要求报送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起止年月、建设内容完成情况、项目总投资完成情况、生产线和设备购置安装及运行情况、土建工程完成情况、生产组织实施情况等。

(二)项目预期目标实现情况。包括:项目的技术性能指标和产品质量水平等是否达到要求;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是否达到目标。

(三)项目资金落实到位及支付情况。包括:项目资金是否落实到位,以及具体支付事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是否合理规范;对于采用融资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还需检查相关贷款合同、还款情况、利息支付凭证等。

(四)其他与项目验收相关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验收程序和方式。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完成后6个月内向验收组织部门申请验收。若提前完成项目建设,可提前申请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后,向验收组织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贵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验收申请表》,并提交以下验收资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工艺技术水平、产品质量水平及预期目标实现情况,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等;

(二)项目审计报告;

(三)涉及调整的项目需提供同意项目调整批复等材料;

(四)项目实施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验收组织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验收组织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实施单位补正材料,项目实施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1个月内完善并重新提交资料。

第二十七条 验收组织部门应于验收申请材料收齐后3个月内,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完成项目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工作组(原则上园区管委会验收不少于3人、新区验收不少于5人)。验收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主要采取资料审查、实地考察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验收工作组在审阅材料、听取汇报、现场核查、质疑解答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合规性、效益实现情况、存在问题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提出验收结论建议。

第三十条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完工的项目(包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等影响,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目标、投资额和完成时间等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贵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调整手续,项目建成后按调整后的建设内容组织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无法继续建设或项目调整不通过的,需按规定履行项目终止或撤项程序。

第三十二条 验收结论及应用。验收结论包括“验收通过”“限期整改”“验收不通过”三种。

(一)验收通过。是指按规定履行验收程序,完成资金下达文件规定的经济指标和技术指标70%(含)以上,且项目实际完成总投资额达70%(含)以上;完成项目实施计划内容或其他方式明确的任务;项目建设依法合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合理规范。

(二)限期整改。是指未完全达到验收标准,但通过各种方法和措施可在短期内得到推进和改进,由验收组织部门责成项目实施单位在限定时间内采取措施完成整改。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通过。

1.未达到项目资金下达文件批复的主要技术或经济指标70%的;

2.提供的验收文件材料严重失实的;

3.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周期、计划总投资、目标、技术路线等进行了较大调整,又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报批未获得同意的;

4.实施过程中曾出现重大问题,又未作出解释和必要说明的,或研究过程和结果等存在法律纠纷尚未解决的;

5.项目实际完成总投资额低于70%的;

6.专项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用途或存在虚列支出等违规行为的;

7.项目建成1年以上未申请验收的;

8.项目延期期满后最终未通过验收的;

9.其他视为验收不合格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限期整改的项目,验收组织部门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在验收结论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项目实施单位不能在6个月内按要求整改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的,或再次验收未通过的,视为验收不通过,且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不申请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将相关情况函告新区财政金融工作局启动资金收回程序,新区财政金融工作局按相关程序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七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工作职责

(一)新区财政金融工作局、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

1.统筹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2.督促指导园区管委会落实项目属地监管责任,建立项目监管台账,对园区管委会开展项目监管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二)园区管委会主要职责

1.开展定期检查,对辖区内获得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2.建立项目监管台账,详细记录定期检查和问题整改等情况,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告;

3.配合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项目抽查和日常监管;

4.开展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工作。

(三)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1.按照申报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预期实现的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建设;

2.定期报送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过程中做好绩效运行监控,按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对本单位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

4.履行项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主体责任,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

第三十六条 监管内容主要包括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监管、项目建设进度监管、项目竣工情况监管。

(一)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专项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等情况;

2.专项资金是否用于申请资金时约定的项目,是否专账管理、单独核算;

3.专项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使用方向、专款专用,是否存在虚列支出等违规情况。

(二)项目建设进度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建设内容、进度、规模、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等与申报内容是否相符;

2.对采取融资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对项目实施单位融资落实情况进行核实;

3.项目建设信息和进度数据上报是否及时、完整、准确;

4.涉及项目调整的,调整手续是否完善。

(三)项目竣工情况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建设规模、技术性能指标等是否与项目申报内容一致;

2.项目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是否合理规范;

3.项目的绩效目标是否实现;

4.项目是否按规定要求完成验收。

第三十七条 监管工作程序主要包括现场监管、进度报告、项目终止和撤项。

(一)现场监管。园区管委会应对辖区内获专项资金支持的全部项目开展巡查,及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特别是对投资规模大的重点项目,应当重点关注。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应不定期对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现场抽查。现场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园区管委会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认真整改,重大问题及整改结果报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进度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园区管委会应指导和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于每季度末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包括项目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资金具体使用情况等,并将项目建设情况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汇总上报至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项目终止和撤项

1.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规定的建设目标和内容组织实施建设,因国家重大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建设或绩效目标难以达到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属地园区管委会提交项目终止申请。经园区管委会、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确认后,根据项目实际完成投资占资金下达文件总投资的比例确定需收回的已拨付资金份额。

2.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规定的建设目标和内容组织实施建设,因企业经营调整或其他自身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建设的,可在项目建设期内提出撤项申请。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批准撤项的,根据项目实际完成投资占资金下达文件总投资的比例确定需收回的已拨付资金份额。

(四)园区管委会应加强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过程监管工作,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并向属地园区管委会报送整改情况。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按程序收回专项资金。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八条 新区财政金融工作局督导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园区管委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按要求审核入库项目绩效目标,将绩效目标作为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

第三十九条 新区财政金融工作局督导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园区管委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同步预算审核、批复绩效目标,随同预算同步调整、公开绩效目标,做好资金绩效评价。

第四十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新区财政金融工作局督导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园区管委会开展日常绩效监控,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双监控”,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的实现。

第四十一条 新区财政金融工作局督导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园区管委会开展绩效自评,根据情况对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实施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等有关要求,逐步推进绩效评价结果公开。

第九章 监督问责、信息公开

第四十二条 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园区管委会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定期调度项目和资金进展情况。监督的重点内容包括:专项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是否使用合法合规;项目实施单位是否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建设进度是否符合要求;项目是否能够按计划竣工,项目是否按规定要求完成验收。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与园区管委会、项目实施单位加强沟通协作,建立资金公开机制,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保障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合法合规使用和高效运行,并会同新区财政金融工作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第四十三条 新区财政金融工作局、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统筹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园区管委会按照“谁组织,谁监管”的原则,负责对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资金申请报告和资金计划下达文件内容组织项目实施,并定期报送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情况,进一步强化项目过程监管。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及时上报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金融工作局。

第四十四条 新区财政金融工作局会同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项目资金进行调整、暂缓或收回。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督促涉及园区管委会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会同新区财政金融工作局对项目资金进行调整、暂缓、停止执行或追回。

第四十五条 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园区管委会应当对专项资金进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企业对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行业主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转移专项资金、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专项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予以调整或撤销。

(一)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央、省、新区有关规定的。

(二)设立依据失效、政策调整,或没有必要继续实施的。

(三)总体绩效目标已经实现,或绩效目标偏离较大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

(四)资金用途不合理,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五)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整改无效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新区财政金融工作局、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期满后视政策实施、绩效评价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