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安新区财政金融工作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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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承办机构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1 对违反《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金融科
2 对违反《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金融科
3 对违反《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金融科
4 对违反《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金融科
5 对违反《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金融科
6 对违反《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金融科
7 对违反《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金融科
8 对违反《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金融科
9 对违反《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金融科
10 对违反《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情形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金融科
11 对《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六十四条
金融科
12 对违反《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737号)第四章第三十条


金融科
13 对违反《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737号)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金融科
14 对违反《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737号)第四章第三十六条


金融科
15 对违反《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监督管理科
16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监督管理科
17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监督管理科
18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监督管理科
19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监督管理科
20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



监督管理科
21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监督管理科
2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监督管理科
23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监督管理科
24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监督管理科
2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监督管理科
26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



监督管理科
27 对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监督管理科
28 对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监督管理科
29 对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一条
监督管理科
30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监督管理科
31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监督管理科
3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监督管理科
33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监督管理科
34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监督管理科
3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监督管理科
36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监督管理科
37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监督管理科
38 对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
监督管理科
39 对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
监督管理科
40 对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监督管理科
41 对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监督管理科
42 对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监督管理科
43 对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监督管理科
44 对违反《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监督管理科
45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监督管理科
46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科
47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科
48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科
49 对违反《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二十五条
监督管理科
50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



监督管理科
51 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



监督管理科
52 对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



监督管理科
53 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科
54 对非税收入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2016年3月15日财税〔2016〕33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国库科
55 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国库科
56
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现场检查

行政检查


《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21第19号)第二十四条


金融科
57 组织调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737号)第四章第二十一条



金融科
58 暂停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组织的集资行为 行政强制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737号)第四章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金融科
59 处置非法集资需要采取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737号)第四章第二十四条



金融科
60 地方金融组织相关变更备案 其他类

《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21第19号)第十四条


金融科
61 地方金融组织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其他类

《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21第19号)第十五条


金融科



















备注:
1.执法依据要列明法律、法规、规章等全称,发布及最后一次修订的时间、文号以及具体条款,执法依据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要全部罗列。
2.已委托的执法事项,应保留在委托部门的执法事项目录中,在“承办机构”栏中注明“委托XX单位行使”;对于以受委托形式承接的执法事项,列入受委托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在“承办机构”栏中注明“受XX单位委托行使”。
3.承办机构指本部门具体执法处(科、室)的全称,要与本部门权责清单、机构编制文件内容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