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直各单位、村(居),社区:
《贵安新区马场镇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马场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安新区马场镇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
责任制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马场镇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及全镇各股室站所、各村居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营造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根据《贵州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安;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建立健全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党政领导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大力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分级管控,有效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促
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明确职责分工
(一)制定《马场镇领导及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根据分工安排,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的要求,进一步细化了领导及班子成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
(二)制定《马场镇政府部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根据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单位的具体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机构改革到位后,将依据“三定”职责适当调整。
(三)制订《马场镇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根据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
三、强化考核考察
(一)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督促检查,督查结果及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
(二)对各单位、村居,社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每年开展督查不少于一次。
(三)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巡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将巡查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四)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对下级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价,将考核结果与有关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安办应当及时将考核结果抄送组织人事部门。
(五)建立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各村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政府领导干部每年向镇党委、政府报告上一年度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各办其他领导干部每年向镇党委、政府报告上一年度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
(六)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情况公开制度,每年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者通报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在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应当依据职责清单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七)党委组织部门在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用考察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并将责任落实考核情况作为重要参考。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四、突出表彰奖励
(一)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给予表彰奖励。表彰奖励以精神激励为主,并可以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
五、完善责任追究
(一)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1.履行《实施细则》第九条、十条、十一条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2.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3.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4.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5.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对存在以上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三)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在事故救援中擅离职守的;
3.不配合事故调查的;
4.迟报、漏报、谎报导致事故扩大的,事故扩大情形包括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四)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1.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抢救的;
2.在事故救援中履行职责、坚守岗位的;
3.组织事故救援科学有效的;
4.主动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主动提供证据、线索和舆情动态的;
5.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引发的其他次生、衍生事故灾害,或者主动化解已发或者可能引发的舆情影响和群体性事件的。
(五)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实施细则》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六)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七)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八)存在《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情形应当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落实责任。各单位、村居要严格根据责任清单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工作过程组织好考核考察、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切实增强党政同责、齐抓共管的合力和成效,不折不扣把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
(二)厘清职责全面履职。各单位、村居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属地管理”的要求,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抓紧制定本级党政领导干部及班子成员、部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单位、村居要组织开展专题学习,深刻理解、准确把握省《实施细则》的精神实质和重要内容,研究贯彻落实措施。同时,要把学习贯彻省《实施细则》要求落实到抓安全生产的行动自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