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贵安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贵安新区大数据科创城市民中心政务大厅C区C110办公室)。
联系电话:0851-88510164。
|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
|
1 |
丛培礼 韩景娥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马场镇新艺机械厂福利区20幢3层25号 |
平房权证马场镇字第002015/002015-1号 |
丛中笑 |
贵安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5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