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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经营主体年报公示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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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报公示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在减轻经营主体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依法公示年报,是经营主体的法定义务,也是“自我诊断”“积累信用”的有效途径,又是信用监管和社会共治的前提基础。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2023年度经营主体年报公示工作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开始。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报主体

    凡是2023年12月31日前在贵安新区辖区登记注册且处于存续状态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均应报送2023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二、年报时间

    2024年1月1日0时至2024年6月30日24时。

    三、年报内容

    (一)企业。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8.社保事项: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

    9.统计事项: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0.疫苗生产企业需填报疫苗生产许可证信息;

    11.特种设备生产企业还需填报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充装单位许可证信息;

    1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2.生产经营信息;

    3.资产状况信息;

    4.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5.联系方式信息;

    6.社保事项: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

    7.统计事项: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通信地址、从业人数;

    8.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三)个体工商户。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2.生产经营信息;

    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4.联系方式信息;

    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四、年报方式

    (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网址:https://gsxt.amr.guizhou.gov.cn/index.jspx)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二)个体工商户。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或“贵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个体户年报”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也可直接向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处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五、法律责任

    经营主体未按照本通告期限报送年报的,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依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同时,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各级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经营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注意事项

    (一)经营主体在年报中要避免以下错误,以防因报送信息不真实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1.经营地址填写不准确,检查时无法找到;

    2.联系电话填写不正确,抽查过程中无法联系;

    3.股东出资信息未按照章程填写,出现股东遗漏或者股东之间股权比例错误;

    4.对认缴制认识不到位,出资时间未按章程约定的时间填写,有的将成立日期误认为是认缴日期;

    5.没有正确区分认缴金额与实缴金额,在认缴资金未到位的情况下,错将认缴金额填写为实缴金额;

    6.未依据公司章程中出资方式的规定填写,出资方式与实际不符;

    7.填写人员未查询相关记录,导致对外投资、股权转让、对外担保等信息填写不准确;

    8.公示的财务数据与年度报表信息不一致,或胡乱填报数据;

    9.将12月当月数据公示为全年数据;

    10.将金额单位万元当元填写;

    11.企业发生出资信息变化、股权转让或者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未按照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在“其他自行公示信息”中及时、正确公示;

    12.其他应公示信息未公示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公司信息公示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

    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温馨提示

    (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经营主体年报公示唯一官方网站,电子营业执照下载和短信验证均为免费服务,年报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会以短信链接的方式引导操作。如果经营主体收到包含网站链接的陌生短信,提醒“年报公示、工商年报、营业执照异常/过期/失效、法人身份异常、商户资质异常”等内容,要求输入银行卡号和验证码等信息,请一定提高警惕,不要盲目点击输入个人信息,更不要直接转账汇款,万一上当被骗请立刻拨打110报警。

    (二)经营主体已报送并公示2023年度报告后,发现信息不准确的,可于2024年6月30日前自行更正;未报送以往年度年报的经营主体,必须先完成未报年份的年报,而后才能进行2023年度年报报送与公示。

    (三)年报工作结束后,市场监管部门将随机抽取部分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对公示信息进行严格核查,发现弄虚作假的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四)有关年报信息填报内容和方法,可直接到贵安新区市民中心政务服务大厅、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年报服务岗”具体咨询。

    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报公示工作服务咨询电话:

    0851-88903459 (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处)

    0851-88903468 (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湖潮分局)

    0851-88907338 (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武分局)

    0851-34297155 (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马场分局)

    0851-34767886 (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峰分局)

    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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