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实,以下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户已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或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请执证人员前来办理停业或恢复经营。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六十六条规定, 逾期我局将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现予以公告:
许可证号 |
企业名称(字号) |
经营者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 |
经营地址 |
520501100670 |
罗小等副食店 |
罗小等 |
贵安新区高峰镇岩孔村岩孔组 |
贵州省贵安新区烟草专卖局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