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快速推进贵安新区开发建设,结合贵安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入驻贵安新区从事新区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可享受新区财政给予的产业发展资金扶持。
第二条 新区内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各类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到202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入驻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以所缴纳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新区留成部分为基数最高可获得全额奖励。
第三条 入驻贵安新区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内资企业总部、管理型营运中心,自纳税年度起3年内以所缴纳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新区留成部分为基数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四条 入驻贵安新区的金融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大型企业总部高管人员、核心骨干技术人员,5年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给予财政全额奖励。
第五条 自政策发布之日起,3年内建成投产的工业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可以免征建设相关费用。(国家规定征收的除外)
第六条 新区工业企业拓宽出口业务,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贵安新区范围内的机构获得批准成为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可以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列入国家重点科技发展计划并获得资金补助的科技项目,可以给予最高100%的配套资金支持。
第八条 对于入驻贵安新区的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可以享受最高至60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资金补助。
第九条 在贵安新区注册的企业上市成功后,可以给予最高1200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十条 对于入驻贵安新区企业的各类人才给予住房、科研经费、子女就学、户籍迁入等支持。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贵安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